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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枪劫财亦可构成抢劫罪
2012年4月2日,刘某携带用1.5元在地摊购买的玩具枪、削水果小刀、白手套、胶带,到重庆巴南区江州路一按摩店内,编造“有人出钱买老板的命”的谎言,掏出玩具枪威胁,对按摩店员工堵嘴、捆绑,抢走现金800元,两张银行卡及手机一部,并取走两张银行卡上的现金800元。

    同月23日下午4点,刘某采用同样的方式,在另一按摩店内亮出玩具枪威胁,抢走老板及员工现金2000元,手机两部及少量黄金饰品。

    近日,重庆市巴南区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8000元。

    法官释法:如持真枪抢劫量刑更重。刘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式,如亮出玩具枪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因刘某使用的是玩具枪不属于公安机关制定的有关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范围,故不属于持枪抢劫,若使用真枪抢劫,则属于情节严重,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