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宝智
日本的文化产业规模约为80 兆至 90 兆日元,是日本国民经赖以持续发展的重要产业之一。 2004 年,仅通过媒体进行的商品销售及媒体商品的广告制作费收入 ( 日本称为“内容产业”) 就高达 12 . 8124 兆日元,其经济效益超过农林水产业生产产值的总和。如果加上与媒体有关的通讯、情报服务、印刷、广告等,其产业规模达 59 兆日元,相当于建筑、土木工程业产值的总和。
事实上,日本政府从 2000 年后就开始重视文化产业,首先由国会立法,批准通过了《形成高度情报通讯网络社会基本法》( 统称“汀基本法”或“信息技术基本法” ) , 2001 年又批准通过了《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法》。之后,内阁政府依据上述两法成立了“知识财富战略本部”,由首相亲自挂帅担任部长,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和实施计划,经过两年多的艰苦努力,最终制定并经国会批准通过了“关于促进创造、保护及应用文化产业的法律案”( 即“文化产业促进法” ) 。现在该法已被广泛使用并初见成效,文化产业正以带动日本经济增长的新型产业而受到高度重视。
国会立法奠定基调
自明治维新以来,日本的产业中心一直偏重于制造业,虽然文化产业在国民经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直到近几年日本国会和日本政府才给予重新认识,把它作为国家战略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2000 年日本国会批准通过的《形成高度情报通讯网络社会基本法》 ( 《信息技术基本法》 ) ,就是一部包括“总则”、“基本方针”、“战略本部”、“重点计划”等的完整大法。
该法的“总则”阐述了制定该法的目的,即为了适应世界性的、急剧而又大幅度变化的社会经济构造的需要,并通过因特网等高度情报通讯网络,自由、安全地从全世界获得并传送多样化的情报和知识,从而促进各个领域创造性的、具有活力的发展,为提高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和方便人民的生活做出贡献。为此,国家需要从政策法规和财政方面采取必要的措施,地方政府、公共团体需要与国家相互配合,共同完善有关政策。
该法实施的基本方针是:首先在扩大充实网络情报内容的同时,提高从事网络内容人员的能力,并加强二者间的密切联系,促进网络商务活动的开展。其次增加行政情报的公开、简洁、效率化以及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多样化,确保情报准确、安全。此外还要加强与国外的联系,为国际间的协调合作做出贡献。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该法要求从组织上予以保证,成立高度情报通讯网络社会战略本部,以制定、实施重点计划。该法还规定,内阁总理大臣为战略本部部长,国务大臣为副部长。部长领导本部事务、指挥监督本部职员,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战略本部的一般性事务工作由内阁副秘书长掌管。该法还明确规定,战略本部可以根据需要,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地方公共团体、独立行政法人,协助提供资料和其他必要合作。
2001 年日本国会通过了《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法》,重申了振兴文化艺术的重要性,表明了日本政府发展文化艺术的决心。
四步施政稳扎稳打
1 .知识财产基本法
日本政府非常重视经国会批准通过的《信息技术基本法》和《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法》。小泉首相,利用各种场合宣传两法的意义。他在2002 年 2 月施政演说中明确指出,“要将研究、创作活动的成果作为知识产业加以战略性地保护和应用,加强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并将它作为国家目标,通过召开知识财产战略会议予以确定”。在小泉首相的提议下,同年3 月开始召开了“知识财富战略会议”, 7 月决定了“知识财富大纲”, 11 月制定了“知识财产基本法”,确定了“知识财富立国”的方针,为文化产业的顺利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证。
2 .成立“知识财富战略本部”,制定“知识产业推进计划”
2003 年 1 月,小泉首相曾就日本动画片《千与千寻》在国际影坛取得的成功及影响,提出要善于发现日本的“潜在力”,国家要予以支持。3 月,日本政府根据“信息技术基本法”成立了“知识财富战略本部”,小泉首相任部长,明确将音乐、电影等文化产业与技术、工艺、名牌产品等并列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7 月,该部制定了详细的“知识产业推进计划”,其中第 4 章的内容为: A .努力开拓有魅力的文化产业; B .对“知识性的、具有创造周期的文化产业”予以保护;C .促进文化产业的流通; D .从执行政策的高度把文化产业当做商业行为对待。
3 .成立文化产业专门调查会
“知识财富战略本部”在制定“知识产业促进计划”的同时,于 2003 年 10 月设立“文化产业调查会”。该调查会起用广播、电视、电影、音乐、漫画等文化产业界的创作人员为调查会成员。由于他们本来就是制定文化产业政策的积极拥护者,加入该会后能从不同的专业出发,及时发现问题,补充和修订文化发展策略,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文化政策。如2004 年 4 月该会提出了“文化产业的商务振兴政策——软件力量时代的国家战略”。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着重分析日本文化产业的现状,找出文化产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发展文化产业的具体措施,将文化产业进一步现代化、合理化;解除对文化产业产生的社会、经济方面的过低评价,应将其定位于领导社会的产业;通过开拓国内外市场,开展多方面的商务活动。
第二部分,提出 3 个目标和 10 项改革措施,具体是:
目标之一:整理和准备资金、人才、技术等商业基础,进一步促进业界的现代化、合理化。为此,需要进行5 项改革: A .支持行业的现代化、合理化; B .筹集资金的手段多样化; C .奖励文化产业的制作者; D .加强人才培养; E .对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予以支持和普及。
目标之二:表彰积极活跃人物,开展具有社会导向意义的商务活动。为此需要进行两项改革:A .发掘、表彰人才; B .充实启蒙教育和一般教育活动。
目标之三:大力开展海外及新领域的商务活动。为此需要进行 3 项改革: A .扩大海外商务活动,加强反盗版对策;B .进一步推进宽带网等业务; C .加强地域文化产业的保护和推广。
第三部分,为实现上述目标和改革,建议有关人员要具有以下理念:一切有关人员要保持密切联系与合作;提高日本名牌的地位,制定开拓海外市场的战略;一切为了树立“真棒的日本”形象;应对数码化、商业化;促进尖端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4 .新产业创造战略
2004 年 5 月,日本经济产业大臣向日本经济财政咨询会议做了关于 “新产业创造战略”的报告,发展文化产业的战略是其中的一部分,内容如下:
宗旨:通过新领域市场 ( 宽带、海外市场 ) 的建立、数码电影的普及、人才的培养、文化产业流通途径的多样化,进行文化产业机构的改革,使文化产业得到飞跃发展。
目标
2001 年
2010 年
文化产业的市场规模
1.1 兆日元
1.5 兆日元
海外输出许可规模
0.3 兆日元
1.5 兆日元
报告对文化产业今后的发展进行了充分评估,认为该战略的实施,充分发挥“软件力量”的效果,必将带动周边产业的极大发展,加深国民间的相互理解;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必将引起海外对日本文化的尊重,提高日本的国际地位。
在“文化产业振兴政策”出台的基础上, 2004 年 5 月又修订了“知识财产推进计划”,该计划充分体现了“文化产业振兴政策”的内容。
初见成效的《文化产业促进法》
在上述关于促进文化产业的法规政策的基础上,日本国会最终于 2004 年 5 月批准通过了“关于促进创造、保护及应用文化产业的法律案”( 统称“文化产业促进法” ) 。这是一部既包括“信息技术基本法”和“文化艺术振兴法”的内容,又包括发展振兴电影、音乐、戏剧、诗歌、小说、戏曲、漫画、游戏产业等内容的一个集大成的法律文献。该法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是“总则”。主要条款为:制定该法的目的和理念是为提高国民生活、为国民经济的健全发展做贡献。该法规定的文化产业的定义:电影、音乐、戏剧、诗歌、小说、曲艺、摄影、漫画、动画片、电脑、游戏及其他文字、图形、色彩、声音、动作、影像或由上述因素组合的及与其有关的、通过电子计算机的介入而提供的程序等,即通过人的创作活动所产生的属于文化教养或娱乐的内容。
该法还规定,国家有责任制定有关措施,贯彻执行该法的各项条款,地方公共团体要根据该法的基本理念,适当地为国家分担责任和义务,充分发挥地方公共团体的地区性特点,与国家合作共同贯彻执行该项法律。文化产业的制作者在制作过程中也要尊重该法,要充分考虑文化产业对青少年所产生的影响。此外,在贯彻执行该法的过程中,政府还要在法制、财政金融或其它方面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章的主要内容是国家为贯彻该法应采取的基本措施。第一要通过教育机关、国际交流和展览会等培养文化产业人才,要研究开发尖端科学技术,并采取振兴教育措施;第二要保护文化产业的产权;第三要利用各种方法促进文化产业流通领域的发展。
第三章的主要内容是为振兴文化产业所应采取的必要措施。首先为文化产业的制作者稳定地调拨资金,解决制作的经费问题。其次是对国内外的侵犯版权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予以取缔。同时,还要积极向国外介绍日本的文化产业,向国内介绍海外市场,扩大日本文化产业的规模。该章还对保护中小企业和制作者的利益做了具体规定。
第四章的主要内容是,要求国家行政机关与“知识财富战略本部”保持紧密联系,相互合作,为创造、保护、应用文化产业采取必要的措施。要求地方公共团体、独立行政法人、特别法人、国立大学法人及大学共同利用机关法人等积极提供优质的文化产品素材。该章的第25 条还规定,国家委托或让其他人承包制作文化产品时,为促进该文化产业被有效地利用,如符合以下条件,该文化产品的知识产权,可以转让给受委托者或承包人: A .受委托者同意向国家报告该文化产品的种类和其他情报;B .受委托者同意,一旦国家需要,将无偿把该文化产品的权利归还绐国家; C .如果该产品长期不被使用,而国家认为需要充分利用时,受委托者同意将其转让给第三者。
目前来看,《文化产业促进法》的制定,对加速日本文化产业发展,扩大日本在世界上的影响,已经初见成效。近年来,欧美不少国家的青年纷纷提出到日本学习文化产业,树立了日本的正面形象。同时,先进的文化产业也给日本带来了不少经济实惠,无论是在美国,还是欧洲的书店或音像市场、游戏机商店,到处都可以看到日本的漫画、动画片、游戏机软件,世界各国的电视台几乎无不播映日本的动画片。例如,游戏机软件《布袋怪兽》,在全世界售出1 . 2 亿个,以其改编的动画片被 68 个国家的电视台播出,改编的电影在 48 个国家放映,单是电影一项就收入 2.8 亿美元,其连带效应达 20.3 亿日元。总之,文化产业已成为日本国民经济收入的重要产业,人们还期待它能成为带动日本经济快速发展的先导产业。
(本文源自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中国领导决策信息系统数据库,中国政务信息网:www.ccgov.org.cn ,原载《国际文化发展报告》)